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作者: 时间:2012-10-26 点击数: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屯堡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是指主要由明代军屯、明清以来商屯、民屯移民及其后裔和当地居民在社会活动中创造,带有明代江南地域特点,流传至今的地域文化遗存。

第四条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主要为:

(一)具有安顺屯堡传统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村寨、街区及民居、寺庙、戏楼、手工作坊等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迹和遗址;

(三)体现安顺屯堡历史文化内涵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

(四)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技艺;

(五)地戏、花灯、山歌及其他形式的民间文化艺术;

(六)传统服饰、节日、饮食等习俗文化;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

第五条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六条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安顺屯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安顺屯堡村寨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引导屯堡村寨村(居)民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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